心目中的父亲(三)
遥遥小蕴

    心目中的父亲     ——写在完成《狱中家书节选》后 三、 法律,什么时候你才能公正、公平呢? 父亲遭受的不公正待遇,远不止不准赴港旅游这一件。 从入狱期间到刑满成为公民,在长达二十余年时间里,父亲一次接一次地被人编造谎言,诽谤、诬陷。父亲多次提出申诉,却一直得不到有关部门和相关司法机构的支持。 例如,1986年9月,胡月伟在《小说界》第五期发表长篇纪实小说《四一二.上海滩.张春桥》后,又以《疯狂的上海》为名出版了单行本,一再无中生有地从政治上陷害、人格上侮辱父亲。当时父亲还在提篮桥服刑,读后非常气愤,向监狱领导写报告,揭露胡的诽谤、诬陷行经,要求予以法律保护。后来父亲还聘请了律师,对胡月伟的违法行为提起诉状。胡月伟在父亲所聘请的律师面前气焰嚣张,咄咄逼人,竟然说,“徐景贤是犯人,他有什么资格告我状?”“徐景贤犯了罪,我为什么不能虚构?”听起来有多么可笑!法律,此时你在哪里??由于得不到司法机构的支持,此案后来一拖再拖,至今没有结果。 再如袁鹰发表在1987年第2期《文汇月刊》的文章中,借别人之口诬陷父亲在“文革”前的60年代初,与于伶、章力挥等合写电影剧本时,就是一个“接受张春桥之流特殊使命”的“特务”,并捏造了种种莫须有的罪名。父亲通过监狱领导,向有关法院投递诉状,提出:请问袁鹰先生,你有什么证据,证明60年代初,张春桥曾成立过“特务机构”,我徐景贤又是如何参加他的特务组织的?……但法院却不予受理,此案最后也不了了之。 此类不公正的遭遇,在父亲已经刑满释放,依法理应获得完全自由后,却继续不断发生。如某作者在2002年1月24日《新民晚报》发表《贺胡道静先生九十华诞》,内称:胡道静“死”过三次,第二次是1972年李约瑟访华,要见胡道静,其时上海市革会副主任徐景贤答曰:“此人已死。”父亲看了十分诧异, 当即写信给《新民晚报》。父亲在信中说:“我根本不知道李约瑟访华要见胡道静这件事,也没有发表过任何意见,作者这种写法已构成对我的侮辱和侵害,当事人俱在,不难查明。为了对读者、对我和胡道静先生负责,不再以讹传讹,请报社派人调查后予以更正,并将结果告我。”编辑部复电说是“正在处理中”。但“处理”还未有结果,作者却又将此文上了他的网站,进一步向海内外扩散这个谎言,对父亲造成更大伤害。为此,父亲特地下载了他网站上的文章,复印一份,再次致信编辑部,希望能及早在报上作出更正。其后父亲多次致电晚报编辑部,总是应付拖延。时间一长索性置之不理,拒不答复。 在接连不断发生的多个案例中,以罗学蓬等诽谤一案延续时间最长,对父亲造成的伤害也最深。 2000年6月,河南文艺出版社出版的刊物《名人传记》,其中刊登有作者罗学蓬以其妻胡晓虹的名义发表的文章:《“喜儿”茅惠芳浮沉录》。文中胡编故事,杜撰情节,侮辱诽谤,对茅惠芳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为此,茅对罗学蓬及11家转载此文的报刊,提出诉讼。2001年8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罗的文章没有经过调查采访,捏造事实,造成了极其广泛的社会恶劣影响,其侵权情节、程度、后果均特别严重,责令罗及河南文艺、《广州日报》等11家报刊停止对茅名誉权的侵害,并在相应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要罗与河南文艺、《广州日报》等赔偿茅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等费计23万余元。 此案其实还有一个受害人,那就是我们父亲。罗学蓬在文章中胡编乱造,用不堪入目的文字,诬称父亲与茅惠芳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特别是《广州日报》在转载罗文时,还刊登了父亲的一张照片,竟毫无根据地写上了什么“茅惠芳的情夫徐景贤”的说明。既然茅案已作了公正判决,理所当然,父亲也应提出诉讼。2001年8月20日,父亲向上海市公安局政保局提出了这个要求。政保局的一位领导答复说:“你和茅惠芳一样,同是受侵害者,我们支持你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但考虑到你的特殊情况,希望不要张扬,避免媒体炒作。”父亲为了顾全大局,同意政保局的要求,随即向茅惠芳的诉讼代理人上海友林律师事务所陈申、段新军律师正式递交了委托书,并向他们传达了市公安局政保局的意见。为慎重起见,陈、段两位律师就是否可以接受委托、担任徐景贤的诉讼代理人一事,专门向徐汇区政法委和司法局写了请示报告, 获得准许后,陈、段两位律师根据上级领导既支持诉讼、又要避免媒体炒作的指示,多次与父亲协商,希望父亲能考虑各种因素,予以谅解,作出让步,达成以下协议:一、只诉讼罗学蓬、河南文艺出版社和《广州日报》社三家;二、不要求公开审判,同意由法庭依法进行内部调解;三、不再要求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只要求停止侵害,并当庭或书面表示道歉;四、赔偿额大大低于茅惠芳,只要求赔偿律师代理费、办公费等经济损失费2万元,精神损失抚慰金5万元。父亲经过再三考虑,最后同意了上述让步性的协议。并在此基础上,于2002年3月18日,与友林律师事务所正式签署了《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总共1万5千元,父亲预付了5千元。这样该律师事务所便于同年4月8日,为父亲拟定了《民事起诉状》,并递交给有关法院,从而正式启动了司法操作程序。 到了2002年7月9日,突然某个领导打来一个电话,将已经启动的司法程序打断了! 这位领导下令:此案只许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不得通过“诉讼途径”! 两位律师认为这个案子是经过市政法委同意,由区政法委、司法局正式下达文件,并得到了市公安局的支持,而且进入法律操作程序已将近一年,怎么可以凭一个电话就宣布撤消呢?他们要求“领导”说明理由,但遭到拒绝。 至于什么叫作“非诉讼途径”,就连市公安局政保局有关领导也说“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因而,表示“我们也无能为力了”! 父亲自然更加想不通。不是说要“依法治国”吗?不是说司法程序必须独立运作,行政长官不得横加干涉吗?可如今却偏偏发生了这种不可思议的事!父亲将此案诉讼过程遭遇详细写出,自2002年8月至2003年4月17日,先后三次分别致信市委相关领导,但信被转至市信访部门,信访部门又转至市政法委,从此竟如泥牛入海,再无一点音讯。 这桩长达四年的旷日持久的诉讼案,就这样被一个电话打入了冷宫。父亲感到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已毫无指望,而罗学蓬的违法行为却反而继续得到保护。万般无奈之下,只好于2005年6月解除聘请律师合同,并通知法院撤销此案。令人啼笑皆非的是,由于罗学蓬等诽谤一案其恶劣影响长期未能肃清,又导致吉林延边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古今名人传记》及北京《消费日报》主办的《书市周刊》再次刊载《喜儿茅惠芳浮沉录》一文,重新对茅惠芳和我父亲的名誉构成严重侵害——这大概可以列为中国司法史上一桩咄咄怪事了吧?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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