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十三:
首先在此,我们全家向今年10月5日刚病逝的郑大群律师,表示深切的哀悼。他病逝的讣告登报后,令我们全家心情十分沉重,真是百感交集。郑律师是一位正直正派的律师,能在我家政治、经济情况极其困难的时期,敢为“犯人”仗义执言、伸张正义,针对某些作者对父亲的污蔑不实之词予以调查取证、批驳申辩,公平公正地替狱中父亲说公道话,其硬气的精神和品质令人敬佩。其依法办事、认真办案的精神实难能可贵。从父亲以下当年的来信中可以详细了解到郑律师当年接手办理父亲被诽谤案子的言行和明确态度。尽管某些作者最终得到官方庇护,尽管此案最终由于政治因素,律师被强制阻扰不予办案(中国的法制还是不够健全,权大于法!),但我们全家对郑律师的高风亮节,永远记在心里。郑律师的精神永存!
狱中来信选登(十三)
1988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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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暑热最盛,也是渴念最深的时候。我没有中暑,只是因为关节痛的老毛病,膝部和肘部不能吹风,只好整天整夜穿长裤和长袖衣,所以闷出了一身痱子,擦痱子粉也没用(编注:炎夏关在四面密不透风的狭小潮湿的小监房,犯人生存的环境之差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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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问到诉讼胡月伟及袁鹰等人的事,法院尚未来找过,可能还在研究,只好耐心等待。……我提出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和家属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只要受理,我就有胜诉的把握。关于《疯狂的节日》一书,不如《疯狂的上海》那样“疯”,所以不打算提它了。
……下次你们来时,如能借到珠珊(朱仲丽)写的《江青野史》和《灿灿红叶》、人民文学88年第5期(内有夏衍谈话),请一并带来。
……近几天正在复习法律知识,刑法、刑事诉讼法已考过,如今要考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遗产法等,真是活到老,学到老。
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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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忱忱(编注:大外孙此时刚满2岁半,外公每次的家信,几乎都会提醒做父母的要重视对孩子的培养和教育,他是多么希望家里的第三代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起来,做外公的现状不能够亲自培育孩子,但不会放弃间接给予指导的机会和责任)去了托儿所,对他的德智体的发展肯定都有益的。孩子自小一定要培养他的自立能力,不要事事依赖大人;这种自立能力和自立意识将对他的毕生都会有作用的。道安和遥遥既做了爸爸妈妈,在逐渐懂事的孩子面前就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因为孩子总是以自己的父母作为第一楷模的。我过去待人比较平等,注意礼貌,对外婆等老人比较关心、尊重,后来我从你们的身上也发现了这种品质的时候,我是欣喜的,确实深感身教重于言教(编注:父亲留给我们的印象,无论是在文革之前,还是文革当中,无论是对家人、外人、长辈、下属等,他都是一贯的亲切随和、平等相待,我们如今的为人处世中有着许多受父亲影响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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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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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接见(编注:指父亲与母亲的12月7日的探视日),九日郑大群律师即带了助手史律师(女)来这里了,由领导安排在三大队的会议室作了两个多小时的谈话,恐你(编注:指母亲)久盼,所以先把谈话情况简告。
郑律师为人正直、严谨,富有经验。当我谈到自己的特殊情况,他接受委托担着一定的风险与舆论压力时,他说:“我是一个共产党员,我认为即使是一个囚犯,他的合法权益仍受法律保护,我不怕别人说我站在罪犯的立场上,因为他这样说是错误的,我可以依据法律驳倒他。”当然,他也谈到了最近报上发了一些反对“告记者风”的文章,也许对诉讼是不利的,所以,他觉得不作刑事自诉,而采取非讼调解或民事诉讼为好,而且或可由你担任第一原告,但他会采取一些保护性措施的。他较详细地问了郭仁杰当时被红卫兵抓去以及死亡的经过,问我有否去复旦开过诬柯仁俊的大会,有否开过记者招待会,是否去过技检所验尸等等,包括是否有芳芳其人,我都作了否定的答复并介绍了事实。他问葛(编注:指母亲)是否部长秘书,有否和徐用传递机密文件夹带情书等,我答我认识葛时,她是宣传部部长室(包括几个部长)的秘书,机关文件根本不允许带出办公室交给他人,而且徐和她在一个楼里办公,根本没有必要用夹带法传书信,徐既没有写过十八页的东西,葛也没有回信要徐用犯错误来丰富人生,完全是胡编乱造。文革前张(编注:指张春桥)是市委文教书记兼过宣传部长,徐是宣传部干事,和张并无密切接触,更没有和葛在床上谈论过张的思想和时代。包括徐的“造反”,要在文化广场召开大会等,事前也没有和葛商量过,而是在郭仁杰、程绮华、朱永嘉等促进下决定的,决定后即住在武康路二号筹备,到开会前夕才打电话告诉葛的,决不是胡月伟所描写的那样在床上议论的(编注:这些都是所谓的纪实小说中描述的事件细节,用了父母亲的真名实姓,却尽虚构编造事实,可见作者其用心之恶毒、思想卑鄙低俗之何种程度)。谈话后,郑律师说他已和卢湾区法院打了招呼,此案初步不属中级人民法院,而在“小说界”编辑部所在地的法院;他将先找“小说界”编辑和胡月伟谈话,争取调解,如他们不愿调解(四川省方面他准备发函去,以节约旅费),则由郑律师写出诉状,作民事诉讼。他要我将谈话内容,用几个星期时间,写成陈述材料,我写好后,将一式几份,争取交政府审阅后,在下次接见时交给你,由你面交给他,以免遗失,他将依据此准备辩护词。至于你如何对待,他有事会找你的。
……
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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蕴芳的陈述材料写得不错,我已作了一些删削。我们要指控胡月伟的,是他捏造的重要情节以及侮辱、诽谤性的内容,有些枝节问题上的失实或虚构,就不予纠缠为宜,你以为如何?我也写了一个申述,正在利用晚上时间趁眼睛不痛时复写,还找了一些关于纪实小说的剪报等。以上材料邮寄怕遗失,所以准备等接见时请政府队长转交给你,由你面交郑大群律师。我估计郑律师找《小说界》编辑部等,不会太顺利;此外,我觉得如有必要,可请郑律师直接到浙江去找胡月伟谈话,因他是主要的被告,至于差旅费可先由我们设法垫付。当然,“四川文艺”可先发函去再说。总之,看来会是一场“马拉松”(编注:父母亲为了打这场官司,耗费了许多的精力,当年根本没有现代化的通讯工具,所有的商议只能通过每月一次的短暂探视时间和每月规定的一至两封家信中进行。尽管“犯人”打官司会很艰难,但为了阻止某些人几年来无中生有的不断恶意诽谤、诬陷,以至造成社会之恶劣影响,他们为了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不得不这么做)。
1989年1月30日
……
关于请郑律师代理向胡月伟提起诉讼的事,上次蕴芳来说了情况,我觉得倒是好事,因为胡月伟慌了,表现在:一、他急着多次要找郑律师;二、他说他的纪实小说是虚构的,徐景贤犯了罪,为什么不能虚构。这种说法站不住脚,徐犯的罪在高法判决书中都有事实,而且已经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胡月伟另外编造一些犯罪事实,已经越出判决书的范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三、他说徐景贤是犯人,有什么资格告状,说明他无知,在服刑的人完全有权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四、他说他的小说经中央某人看过,更是唬人的手法,因为在去年召开的五次文代会上,胡启立同志明确宣布领导人对文艺作品的看法只代表个人的意见,不代表党和政府;五、他说不肯向徐道歉,但向葛蕴芳赔礼道歉是可以的,这说明他是心虚的。因此,我觉得现在是轮到他头痛的时候了。蕴芳和我尽可以在一旁看着,让郑律师出面打交道。……现在即使此案无进展,已经触痛了胡月伟,初战告捷,也是值得的。此案比较复杂,不必多催他(编注:指郑大群律师),要感谢他的帮助(编注:由于《小说界》的不理会;四川文艺出版社的路途遥远,鞭长莫及;加上郑律师受到上级部门的明确谈话,给他施加压力,不许他再继续办理该案。所以虽经郑律师努力,化了不少时间、精力,但此诉讼最终无果。从此事中可以非常明显地看出“中国法制”的意义和特色)。